为提高焦作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焦作市出台了《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
《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招商项目支持政策和引荐单位支持政策。主要特点是坚持效益导向,按照招商项目对地方财税贡献度、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两项“真金白银”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励。
根据政策,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50%——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1——5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省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焦作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不超过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新引进的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在焦作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在焦作市新设的区域性总部和后台业务总部等),根据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前2个年度奖励100%等额资金,后3个年度奖励50%等额资金;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境外、省外企业新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对引进的境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焦作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管的企业)、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或对焦作市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