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1994.6.29)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1991.6.30)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4.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001.12.30)
5.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1999.8.20)
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1998.8.20)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将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1999.8.20)
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001.12.30)
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6.24)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8.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