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只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百分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九、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去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结束后,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专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五、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说所得额。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一、经国际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前按17%的法定说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过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
1、土地使用的方式
高新区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工业及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凡是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土地使用的期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项目用地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