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四)进入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纳入郑州高新区管理。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大学科技园建设用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政府“五统一”管理要求纳入郑州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按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入园高校在郑州高新区建设新校区应向地方政府交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地方政府安排等额资金通过财政支出渠道资助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六)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入园企业5年内所创造的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安排等额资金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支持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七)大学科技园产业化基地建设用地,从已批规划建设用地中解决600亩,土地补偿金3600万元分两年到位,由省财政负担1/3,省教育厅、科技厅负担1/3(两家各负担600万元),入园企业负担1/3,其余不足部分由郑州市政府出资。产业化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并经营使用,严禁非法转让或变更用途。省直有关部门、郑州市政府要从政策和专项资金等方面对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入园企业予以支持。
(八)省政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大学科技园区基本建设收费予以减免。
(九)大学科技园为在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工商注册、企业策划、法律咨询、学术交流、成果展示与交易及宽带高速通讯等一系列服务,并优先协助申请孵化贷款资金及风险投资基金,对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投资。
(十)大学科技园园区内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规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经大学科技园初审合格后,可直接向省、市有关政府部门推荐,申请列入政府各类支持计划。
(十一)大学科技园园区内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软件、仪器设备等,经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十二)大学科技园园区内企业,经审批,均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经评估和确认可作价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金。科研结余经费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或科技开发资金注入园区企业,创办或孵化科技型企业。
(十三)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职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或受聘于园内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实验条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到大学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3年的工作关系。
(十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海内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大学科技园从事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郑州高新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大学科技园园区内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十六)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25%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目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十七)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十八)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其他高校进入大学科技园,经审定批准后,均可设立分园。
(十九)鼓励大学科技园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基地园区以外联合办园(包括孵化器),联合兴办的园区及孵化器作为大学科技园新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高新区的优惠政策。